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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旅控集團安全生產“應知應會”知識宣傳

  • 編輯:管理員
  • 來源:海南旅游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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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間:2017年06月18日

摘要:省旅控集團安(an)(an)全(quan)生產(chan)“應知(zhi)應會”知(zhi)識宣(xuan)傳:一(yi)、綜(zong)合(he)類(一(yi))安(an)(an)全(quan)生產(chan)責(ze)(ze)任(ren)體系(xi)。政(zheng)府屬地管理責(ze)(ze)任(ren)、安(an)(an)全(quan)監管部門綜(zong)合(he)監管責(ze)(ze)任(ren)、行業(ye)主管部門直接監管責(ze)(ze)任(ren)和(he)生產(chan)經營單位安(an)(an)全(quan)生產(chan)主體責(ze)(ze)任(ren)。(二)安(an)(an)全(quan)生產(chan)責(ze)(ze)任(ren)體系(xi)十六(liu)字(zi)方針:“黨政(zheng)同責(ze)(ze)、一(yi)崗(gang)雙(shuang)責(ze)(ze)、齊(qi)抓共管、失職追(zhui)責(ze)(ze)”。

一、綜合類
(一)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責任、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監管責任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十六字方針:“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
“黨政同責”,是指各級黨委、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都負有領導責任,其班子成員按照責任分工分別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年初層層簽訂責任書,并納入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年底進行考核。
“一崗雙責”,是指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在履行崗位業務工作職責的同時,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誰檢查,誰負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齊抓共管”,是指落實安全生產工作領導負責制,要求全體黨政主要負責的同志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每一個細節都要親力親為、親自抓,共同管,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分管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責任,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同志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的領導責任。
“失職追責”,是指對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執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規定不力,導致安全生產事故且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等嚴重后果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調查分析原因,劃清領導責任,并依法依紀予以問責。
(三)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五到位”。
1.必須落實“黨政同責”要求,董事長、黨組織書記、總經理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共同承擔領導責任。
2.必須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所有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職責。
3.必須落實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機構,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主任。
4.必須落實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配強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專業安全管理人員。
5.必須落實安全生產報告制度,定期向董事會、業績考核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并向社會公示。
6.必須做到安全責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安全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
(四)隱患整改“五落實”。
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
(五)安全生產“一條紅線”。 
人命關天,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必須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
(六)安全生產“三個必須”。
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七)安全生產“十二字方針”。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八)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九)安全生產“三項行動、三項建設”。
執法行動、治理行動、宣傳教育行動;法制體制機制建設、保障能力建設、監管隊伍建設。
(十)“三超”、“三違”。
超能力生產、超強度作業、超定員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十一)“三不傷害”。 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十二)“三不生產”。 不安全不生產,隱患不消除不生產,安全措施不落實不生產。
(十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三個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存在的缺陷。
(十四)“三項崗位人員”。 安全管理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
(十五)雨季“三防”。
防暑、防汛、防雷電。
(十六)冬季“三防”。
防凍、防火、防中毒。
(十七)“四不兩直”。
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
(十八)安全生產“四類重點環節”。
重點行業領域、重點鄉鎮、重點企業、重點時段。
(十九)安全生產大檢查“五有六查”制度。
有計劃、有方案、有內容、有目標、有責任。企業自查、專家檢查、政府抽查、定期排查、動態暗查、重點督查。
(二十)事故調查處理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二十一)生產安全事故“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十二)事故報告程序和時限。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事故的級別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并且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二十三)事故報告內容。
一是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是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是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是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是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是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還應當及時補報。
(二十四)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2.責任人員未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
3.事故責任人和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深刻教育不放過。
4.事故制定的防范措施未落實不放過。
(二十五)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
1.必須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第一責任人的工作責任制,層層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體系。
2.必須依法設置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人員,建立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3.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鄰近專職救援隊簽訂救援協議,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物資,危險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4.必須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編制與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相銜接的應急預案,重點崗位制定應急處置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5.必須開展從業人員崗位應急知識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險逃生技能培訓,并定期組織考核。
6.必須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崗位、場所危險因素和險情處置要點,高風險區域和重大危險源必須設立明顯標識,并確保逃生通道暢通。
7.必須落實從業人員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的權利。
8必須在險情或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做好先期處置,及時采取隔離和疏散措施,并按規定立即如實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9.必須每年對應急投入、應急準備、應急處置與救援等工作進行總結評估。
(二十六)自救“五字”原則。
滅:將事故消滅在初始階段。
護:用器材保護自己。
撤:快速撤離災區。
躲:無法撤退時,到避難硐室躲避待救。
報:盡快上報災情。
(二十七)互救“三先三后”原則。
對窒息傷員,必須先復蘇后搬運。
對出血傷員,必須先止血后搬運。
對骨折傷員,必須先固定后搬運。
(二十八)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六打六治”。
1.打擊礦山企業無證開采、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行為,整治圖紙造假、圖實不符問題。
2.打擊破壞損害城鎮燃氣管道行為,整治管道周邊亂建亂挖亂鉆問題。
3.打擊危化品非法運輸行為,整治無證經營、運輸,非法改裝、認證,違法掛靠、外包,違規裝載等問題。
4.打擊無資質施工行為,整治層層轉包、違法分包問題。
5.打擊非法營運行為,整治無證經營、超范圍經營、掛靠經營及超速、超員、疲勞駕駛和長途客車夜間違規行駛等問題。
6.打擊“三合一”、“多合一”場所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整治違規住人、消防設施缺失損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閉等問題。
(二十九)打非治違“四個一律”。
1.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一律關閉取締。
2.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規定上限予以經濟處罰。
3.對存在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單位,一律責令停產整頓,并嚴格落實監管措施。
4.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一律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三十)打非工作“六條標準”。
1.毀閉井硐。
2.遣散人員。
3.填平場地。
4.截斷電源。
5.拆除設施。
6.恢復植被。
(三十一)打非工作“打兩頭、卡中間”措施。
打擊非法生產源頭、打擊非法經營環節,卡住非法運輸渠道。
二、消防類
(一)“四個能力”。
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的能力、提高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提高組織人員疏散逃生的能力、提高消防宣傳教育的能力。
(二)“三懂四會”。
懂消防常識、懂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會報警、會查改火災隱患、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
(三)“三提示”。
1.提示火災危險性;
2.提示逃生路線、安全出口位置,逃生、自救方法;
3.提示場所內簡易防護面罩、手電筒等設施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四)“六個一”。
1.熟悉本單位消防的交通道路、水源情況;
2.熟悉本單位消防設備的分類分布;
3.熟悉對本單位主要災害事故處置的對策及基本程序;
4.熟悉本單位重點建筑物和重點部位情況;
5.熟悉本單位消防設施的性能;
6.熟悉本單位消防組織程序以及滅火救援任務的分工。
三、職業健康類
(一)職業健康“三同時”制度。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二)職業健康“三崗”體檢。
崗前、崗中、離崗體檢。
(三)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
1.必須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嚴禁責任不落實違法違規生產。
2.必須保證工作場所符合職業衛生要求,嚴禁在職業病危害超標環境中作業。
3.必須設置職業病防護設施并保證有效運行,嚴禁不設置不使用。
4.必須為勞動者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嚴禁配發假冒偽劣防護用品。
5.必須在工作場所與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告知卡,嚴禁隱瞞職業病危害。
6.必須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嚴禁弄虛作假或少檢漏檢。
7.必須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嚴禁不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
8.必須組織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監護檔案,嚴禁不體檢不建檔。
四、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類
(一)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
1.必須依法設立、證照齊全有效。
2.必須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行領導帶班值班制度。
3.必須確保從業人員符合錄用條件并培訓合格,依法持證上崗。
4.必須嚴格管控重大危險源,嚴格變更管理,遇險科學施救。
5.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要求排查治理隱患。
6.嚴禁設備設施帶病運行和未經審批停用報警聯鎖系統。
7.嚴禁可燃和有毒氣體泄漏等報警系統處于非正常狀態。
8.嚴禁未經審批進行動火、進入受限空間、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檢維修、盲板抽堵等作業。
9.嚴禁違章指揮和強令他人冒險作業。
10.嚴禁違章作業、脫崗和在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二)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
1.必須依法設立、證照齊全有效。
2.必須確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靜電設施完備。
3.必須確保中轉庫、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滿足生產安全需要。
4.必須落實領導值班和職工進出廠登記制度。
5.必須確保全員培訓合格和危險工序持證上崗。
6.嚴禁轉包分包、委托加工和違規使用氯酸鉀。
7.嚴禁超范圍、超人員、超藥量和擅自改變工房用途。
8.嚴禁高溫、雷雨天氣生產作業。
9.嚴禁違規檢維修作業和邊施工邊生產。
10.嚴禁串崗和無關人員進入廠區。
(三)“兩重點一重大”。
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四)“三超一改”。
超定員、超藥量、超范圍、擅自改變工房用途。
(五)危險化學品“一書一簽”。
書: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簽:化學品安全標簽。
五、電力類
(一)“兩票”。
工作票、操作票。
(二)“兩措”。
反事故技術措施、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
(三)“三制”。
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與輪換制。
(四)“三防”。
防止觸電傷害、防止高空墜落傷害、防止倒(斷)桿傷害。
(五)“三交”。
交安全、交任務、交技術。
(六)“三保”。
保人身、保電網、保設備。
(七)“三大敵人”。
違章、麻痹、不負責任。
(八)“三分開”。
絕緣安全工器具、一般防護安全工器具、材料與機具三者于不同房間或區域分開存放。
(九)“三級安全網人員”。
企業安全監督人員、車間安全員、班組安全員。
(十)“四個一樣”。
領導在場與不在場一樣、晚上和白天一樣、簡單工作與復雜工作一樣、不是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負責人一樣。
(十一)“四種安全標志”。
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提示標志。
(十二)“四種安全色”。
紅色代表禁止、黃色代表警告、藍色代表指令、綠色代表提示。
(十三)“五防”。
防止帶負荷拉、合刀閘;防止誤拉、誤合開關;防止帶地線合閘;防止帶電掛接地線;防止誤入帶電間隔。
(十四)“六種安全標示牌”。
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在此工作、止步高壓危險、從此上下、禁止攀登高壓危險。
(十五)“六會”。
會止血、會包扎、會轉移搬運重傷員、會處理外傷或中毒、會心肺復蘇、會脫離電源。
(十六)“二十條”嚴重違章行為。
1.違章指揮。
2.無票作業。
3.擅自解鎖。
4.擅自擴大工作范圍。
5.擅自變動安全措施(設施)。
6.無封閉地線作業。
7.無安全交底作業。
8.約時停、送電。
9.無監護作業。
10.酒后作業。
11.擅自操作運行設備。
12.使用嚴重破損、失效的絕緣安全工器具。
13.作業中人員、工具、材料等與臨近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不足。
14.桿塔上、無護欄的高臺上作業未使用安全帶,上下桿塔、桿塔上移動或轉位時失去安全帶保護。
15.攀登桿基不牢固、拉線未做好的新立桿塔。
16.桿塔上有人工作時,調整或拆除拉線。
17.采用危險方法放、撤導(地)線。
18.外包工程未經允許擅自開工。
19.無特種作業資質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20.高壓開關柜、站用變及間隔式配電裝置等網(柜)門處未安裝五防鎖或機械鎖。